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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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98768.73元、利息8560.25元、罚息2405.85元、复利652.37元(截止2021年2月24日),及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元。 二、对于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苏M×××××抵押车辆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