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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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46416.75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3月18日欠息50409.57元,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罚息、复利),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元; 二、准予对被告***名下的苏M×××××小型轿车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措施,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