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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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市鑫满添进出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州市鑫满添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货款5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同时赔偿给原告台州市鑫满添进出口有限公司因迟延发货造成的经济损失22100元。 二、被告***对被告台州市鑫满添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764元,由被告台州市鑫满添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