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州市通票兴贸易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辰兴钢材经营部
沈阳鑫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台州市通票兴贸易有限公司、沈阳鑫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台州市黄岩辰兴钢材经营部连带偿付票据款项10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1元,减半收取1165.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85.50元,由被告台州市通票兴贸易有限公司、沈阳鑫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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