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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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信用卡透支金46111.43元,并支付透支利息、违约金(截至2021年7月27日的透支利息及违约金为63664.51元,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以上透支利息、违约金的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元(已减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预付16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