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明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杰诚联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台州杰诚联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明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案涉FE-5B地板焊接线项目终验收款2247336.21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台州杰诚联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明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案涉FE-5B地板焊接线项目设计变更费16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反诉原告台州杰诚联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910元,减半收取计13955元,由原告广州明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5元,由被告台州杰诚联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130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反诉原告台州杰诚联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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