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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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捷盛鞋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台州捷盛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借款本金100709.80元,截至2021年7月7日的罚息2403.64元以及自2021年7月8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并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6元,由被告台州捷盛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