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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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约履行保证责任向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7074.16元及截至2020年10月31日的利息6760.54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