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5.4288万元。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行的账号:3505××××0822,冻结期限一年。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岷江支行账号:5105××××3611。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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