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5.4288万元。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行的账号:3505××××0822,冻结期限一年。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岷江支行账号:5105××××3611。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