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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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0元(其中4570.53元支付给***,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74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返还***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共计36925.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3元,由***负担640元(已交纳),由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4350元,由***负担1305元(已交纳),由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