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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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达纸箱工业(厦门)有限公司 厦门舫昌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舫昌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4.25%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舫昌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厦门舫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以终审生效法律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案进入执行后,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