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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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海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4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海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人民币6359元”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海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5087.2元”; 二、驳回上海海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海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负担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海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