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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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江支行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19年9月10日的利息1253.36元、违约金661.76元,合计1915.12元;后续利息、违约金按照《东莞银行信用卡章程》、《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东莞银行贷记卡收费表》的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3元、保全费261元,诉讼费合计664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江支行已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江支行向本院申请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