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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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利息、逾期罚息(以本金4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的房产按鲁(2019)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财产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10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均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