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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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熟鑫利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鑫利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183334元及利息(以18333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7); 二、驳回原告常熟鑫利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6元、保全费1591元,合计诉讼费用3847元,由原告常熟鑫利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3元,由被告***、***负担3294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熟鑫利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