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安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东双宏汇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2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

二、广安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及标准为:2017年8月17日至9月11日为74.65万元、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2月6日为59.65万元、2018年2月7日至8月16日为39.65万元、2018年8月17日至2019年1月27日为44万元、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为24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5月6日为24万元、2020年5月7日至7月7日为21万元、2020年7月8日至8月4日为18万元、2020年8月5日2021年2月7日为13万元,2021年2月8日至清偿之日止为10万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三、四川东双宏汇实业有限公司对广安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欠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08元,由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8元,由广安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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