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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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304861.17元;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7年9月5日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以304861.17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21653.26元;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质押的6万元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被告***、被告***的上述第一、二、三判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7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