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304861.17元;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7年9月5日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以304861.17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21653.26元;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质押的6万元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被告***、被告***的上述第一、二、三判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7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0-25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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