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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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7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7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余额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被上诉人***各项损失67994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87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364元,一审被告***负担15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7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204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828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876元,本院退回2828元。 上述诉讼费用,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一、二审法院缴纳完毕。拒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