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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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桂07民终13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7民终13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执行。申请重新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