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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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执行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14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告***名下现代牌陕AXXXXX号小轿车。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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