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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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中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 二、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伊犁中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03,608.07元; 三、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伊犁中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尚欠货款1,103,608.0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73.5元,由伊犁中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41.03元,由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732.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562元,由伊犁中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635.88元,由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926.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