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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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沙湾县汇丰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2020)新4223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沙湾县汇丰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32万元,共计132万元”、第二项“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沙湾县汇丰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本金100万元的利息(月息12.8‰)”;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2020)新4223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被告***本案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2020)新4223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448元,由上诉人***、***负担16248元,被上诉人***负担4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