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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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国购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回售款10,73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自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1日;罚息以1亿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1.9%自2019年2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国购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98000元; 三、如果国购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义务,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郎溪国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郎溪县郎溪汽贸城中的共计921套、面积94519.29平方米商业地产(详见附件1)以及郎溪国购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郎溪县.61平方米的商业地产(详见附件2)行使顺位抵押权,有权以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郎溪国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郎溪国购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国购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果国购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义务,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安徽国购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国金商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行使质权,有权以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安徽国购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国购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安徽国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国购汽车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安徽国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国购汽车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国购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5090元,由国购投资有限公司、***、郎溪国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郎溪国购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国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国购汽车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国购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4,072元,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1,0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