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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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政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大连实德塑料建材有限公司 大连中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德包装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实德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德包装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包装材料费1129289.52元、加工服务费55710.49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6年8月23日始至付清之日止,以加工服务费55710.4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大连实德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德包装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包装设备回购款1832428.62元; 三、被告大连实德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德包装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包装材料损失361102.20元; 四、被告大连实德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德包装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 1703212.13元; 五、驳回原告中德包装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反诉被告中德包装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大连实德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包装材料款309181.37元; 七、驳回反诉原告大连实德塑料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9843元,退给原告中德包装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18328元,实际收取51515元,由被告大连实德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6142元,由原告中德包装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负担5373元。评估费137850.38元,由原告中德包装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负担12295.38元,由被告大连实德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25555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7347元,由反诉原告大连实德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288元,由反诉被告中德包装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负担3059元。评估费8000元,由反诉被告中德包装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