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鞍山元首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亨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鞍山元首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原告大连亨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6740元。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3元,由被告鞍山元首食品有限公司承担513元,由原告大连亨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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