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州市房地产直属管理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3民初37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 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3民初374号民事判决第四、六项;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市房地产直属管理所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3825元/月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日起计至***实际腾空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 四、驳回福州市房地产直属管理所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50元,由福州市房地产直属管理所负担848元,由***负担68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50元,由福州市房地产直属管理所负担650元,由***负担7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