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天大热泵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省质量技术服务中心
沈阳谷轮热泵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2281号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2281号事判决第五项;

三、沈阳谷轮热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长春天大热泵设备有限公司安装费8,000元;

四、驳回长春天大热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2元,由长春天大热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21元,沈阳谷轮热泵有限公司负担1,3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44元,由长春天大热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41元,沈阳谷轮热泵有限公司负担2,6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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