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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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 富蕴县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2021)新4322民初99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保险金1,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合计20,7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