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市天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潜江市喜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长春市天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潜江市喜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款1506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额的计算,(其中:1、以25067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2、以15067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潜江市喜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3元,潜江市喜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33元,长春市天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负担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