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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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透支款19739.85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利息2552.68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