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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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7 889.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计1056元,由被告重庆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限被告振中房地产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本院预收的诉讼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能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