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尚欠透支本金9874.13元,支付截至2021年5月6日的利息1278.97元、违约金557.66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278.97元为基数,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律师费18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计8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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