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昌野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811358.35元及截至2021年6月18日的罚息493584.12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2811358.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96%再上浮30%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重庆昌野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39.54元,由被告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重庆昌野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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