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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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畅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畅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培训费用4000元;并从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以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重庆畅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重庆畅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