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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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市静海区晋南风情面食饭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静海区晋南风情面食饭店、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22883.7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0元,由被告天津市静海区晋南风情面食饭店负担756元,原告***负担1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