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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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特种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11972元、评估费5900元、施救费2800元,以上共计1206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4元,减半收取计135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案件受理费1357元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