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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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9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9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10万元; 四、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天津市蓝田国宁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博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30.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8630.5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被告***、***、***、***、天津市蓝田国宁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博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