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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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市东丽区中河小学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翟某2、安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4682.24元的70%即3277.56元,扣除垫付款90元,实际赔偿3187.56元; 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范世旺、刘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4682.24元的15%即702.34元,扣除垫付款10元,实际赔偿692.34元; 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中河小学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4682.24元的15%即702.3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办法: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款直接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105元,被告***负担22.5元,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中河小学负担22.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