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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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 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正定支行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正定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9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正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48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5489元,由被告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