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海口龙华泓佳包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989.36元、逾期利息11566.4元、罚息13905.96元、复利5354.04元(截至2021年7月27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就被告海口龙华泓佳包店名下的琼A2MX02索沃牌车辆(车架号:LZZ1BAF44JE681041)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1218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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