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海口龙华泓佳包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989.36元、逾期利息11566.4元、罚息13905.96元、复利5354.04元(截至2021年7月27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就被告海口龙华泓佳包店名下的琼A2MX02索沃牌车辆(车架号:LZZ1BAF44JE681041)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1218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