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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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亮亮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邢台盛金机动车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16810元、拖车施救费5000元、评估费4800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1266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计141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