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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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匡某某1、匡某某2、匡某某35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匡某某1、匡某某2、匡某某3剩余损失237,222元,匡某某4自负125,238元; 三、驳回原告***、匡某某1、匡某某2、匡某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共计应支付原告***、匡某某1、匡某某2、匡某某3赔偿款287,222元,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应支付被告***垫付款55,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6元,由被告***负担5,351元,由原告***、匡某某1、匡某某2、匡某某3负担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