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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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4月13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9990.15元、利息2318.74元、其他费用291.88元、违约金1170.75元,以及从2019年4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