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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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传捷快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传捷快递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杭州传捷快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2019)浙0303执4314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杭州传捷快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8)浙0303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及相应迟延履行金。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