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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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55133.3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支付零售利息、分期手续费、杂费[截止至2021年3月23日的零售利息、分期手续费、杂费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上述零售利息、分期手续费、杂费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总金额;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零售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上述零售利息总计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总金额]。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2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负担25元,被告***负担7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