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0387.91元、利息13327.48元、违约金3500元,合计107215.39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2日,之后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律师费8000元。 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账号:32250199***619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财产保全费1170,合计24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