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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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鼎吉玻璃有限公司 苏州市宸宇玻璃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鼎吉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宸宇玻璃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06515元与违约金(以3065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自2021年4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对被告安徽鼎吉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安徽鼎吉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8元,减半收取计3029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699元,由被告鼎吉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宸宇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鼎吉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宸宇公司56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