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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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北南建设勘察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北南建设勘察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支付勘察费4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成都北南建设勘察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3.00元,由原告成都北南建设勘察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负担500.00元,被告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73.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前述支付义务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