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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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市乐城乐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市乐城乐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176,936元。 二、成都市乐城乐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5年11月15日;以176,936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76,936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2021年6月8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8元(已减半收取),由成都市乐城乐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