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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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市华伟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华伟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77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1577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